本文系博客精选,来源于“丁金坤的法律博客”
文|丁金坤
当事人为了举报或复仇,经常在微博上曝光男女之间的私密对话、私密图像。这些对话、图像,吸引眼球,很容易形成舆论热点,引起纪检人员或司法机关注意,从而达到发布目的。实践中,对举报贪腐的发布者不罚,似有豁免权。对感情纠纷复仇式的发布者则偶尔处罚。
在网络上传播私密对话、私密图像,是摧毁对方人格的一种方式。对方会立刻陷入非议、非难之中,工作与生活受到巨大影响。是种锐利的网络武器,杀伤力极大,而且网络会保存资料有记忆,杀伤力也持久。所以,无论是举报,还是复仇,此类行为都应被法律规范,以避免滥用。
在法律上:
一、曝光真实私密对话,譬如交往过程中的亲昵言语,是披露隐私,不为罪(法律没有侵犯隐私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散布他人隐私”,将被处罚。如果私密对话是虚构的,则涉嫌诽谤,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涉嫌诽谤罪。
二、曝光裸照或做爱图像的,不仅侵犯隐私,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情节严重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三、曝光的私密对话、私密图像中,信息元素丰富,如果有当事人的敏感信息,即《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被他人利用去犯罪,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上可知,网络传播私密对话与私密图像,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散布隐私”、“诽谤”、“传播淫秽信息”等规定;情节严重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使是网络举报,目的正当,手段还是违法,并无豁免权,只是没有追究而已。换言之,以网络曝光隐私的方式惩罚别人,本方也是要付出代价的。现实中,网络曝光,屡有奇效,舆论之下,被曝光者狼狈而逃,也顾不得来追究发布者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