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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需要国内数字税|争议数字税②

文|财新周刊 程思炜 于海荣
2021年11月29日 08:28
数字经济业务具有在线远程交易的特征,使得少缴税或者逃税变得更加容易。如果数字企业和数字经济业务的税负明显低于其他行业企业,就损害了竞争中性的税收条件,从而阻碍或扭曲共同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周怀世近期在一个论坛上表示,当前国际范畴有关数字税的争议,核心是跨境企业利润分配,也就是所得税问题,但可能不是通过所得税来解决。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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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期官员频频吹风之前,各方对数字税的关注都集中在国际层面,始自G20集团委托OECD于2013年启动的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

  这一项目2015年提交的最终报告中,提出的第一项行动就是针对经济数字化以后的税收挑战,希望能寻求数字经济征税的全球共识方案,重新协调各税收管辖区的征税权,使消费者/使用者所在地获得更多征税权,本质上是要解决跨境互联网巨头的税收分配问题。

责任编辑:于海荣 | 版面编辑:邓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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