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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管互联网大厂|靠什么保护个人信息?③

文|财新周刊 覃建行
2022年01月04日 08:31
立法过程中,涉及互联网大厂义务的条款不断强化
《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写入时的前置条件之一“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最后被修改为“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这一修改将覆盖更多的互联网企业。图/人民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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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下半年以来,对互联网行业尤其是平台企业强监管的思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

  财新获悉,《个人信息保护法》初次审议之后,草案一审稿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有关于处理敏感信息和向第三方共享信息须取得个人单独同意、自动化决策、国家机关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豁免“告知-同意”规则、执法权限如何配置等内容产生较大争议,一些条款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广告从业者感到紧张。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腾讯、阿里巴巴、百度、字节跳动等互联网巨头掌握巨量个人信息的担忧日益加深,如何继续强化监督引起关注。之后草案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责任编辑:高昱 | 版面编辑:邓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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