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民政部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是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
与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相比,除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草案新增了关于30天“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款,并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最引人注目的是婚姻登记程序的修改。尤其是,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也取消了过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改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须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