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宁新法在经济领域的“官民分利”思路,还体现在坑冶矿业一例。
坑冶矿业在宋代尤其神宗朝得到惊人的长足发展,“宋神宗熙宁后期(1074-1077)铜岁课为2170.4749万斤,铅919. 7335万斤,锡615.9211万斤,分别是宋太宗至道末的5.3倍、11.6倍和22.9倍,是唐代宣宗时期(847-859)铜的33倍,铅的80倍。”这一事实在宋史研究中很突出。20世纪的矿冶史学界主流观点(例如夏湘蓉《中国古代矿业开发史》、王菱菱《宋代矿冶业研究》)迄今认为,这些成就的取得与熙丰新法关系密切,其中尤其是二八抽分制和募役制的推行。宋史学界以漆侠先生为代表,在其名著《宋代经济史》下册中也持此论:“召募制取代了劳役制或应役制,二八抽分制取代了课额制,这是采掘冶炼手工业内部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变革,而这次重大变革是实行这一变革的熙丰时期采掘冶炼业发展到两宋顶峰的根本原因。”其中提到的二八抽分制,是指官府取二,剩下八由冶户自留的分成制。熙宁新法在矿冶业方面的政策被当代著名商业史家吴慧先生认为,“对于金属采冶等生产性的活动,王安石主张给生产者较大的经营自由权。他的扩大通商的思想在这上面就表现得最为充分。”(吴慧《中国古代经济改革家:镜鉴兴衰三千年》)华山先生在论文《宋代的矿冶工业》中进一步认为,“北宋矿冶工业大概在王安石变法一段时间中,达到最繁荣的时代,此后便有逐渐衰落的趋势。”(华山《宋代的矿冶工业》)这些观点依然是学界的主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