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世纪诉讼》“财新mini+”连载中,查看已更新内容
步步为营
为了救场,苹果公司的代理人提出,本案存在两个合同,一个是IP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与深圳唯冠在谈判过程中所建立的要约承诺,另一个是IP公司与台北唯冠签订的IPAD商标转让书面合同。
“跟谁要约?电子邮件从头到尾说的是商标对价多少,让麦世宏得到授权,代表台北唯冠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这种说法根本难不住肖才元,他反问道,“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但是,电子邮件所谈的内容,IP公司所附的协议草案,显示双方的交易主体是IP公司和台北唯冠,而且买方IP公司明确要求,签约人要得到台北唯冠的授权,从未涉及到深圳唯冠,怎么成了和深圳唯冠的要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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