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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者有功?|苹果世纪诉讼⑤

文|郭国松
2025年07月20日 08:32
“按照苹果公司的说法,凭借它的实力,只要侵权形成一段时间,都有可能掩盖任何一家企业的注册商标的影响力,都会形成消费者的误认,岂不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都可以被苹果公司肆意使用?”
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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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为营

  为了救场,苹果公司的代理人提出,本案存在两个合同,一个是IP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与深圳唯冠在谈判过程中所建立的要约承诺,另一个是IP公司与台北唯冠签订的IPAD商标转让书面合同。

  “跟谁要约?电子邮件从头到尾说的是商标对价多少,让麦世宏得到授权,代表台北唯冠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这种说法根本难不住肖才元,他反问道,“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但是,电子邮件所谈的内容,IP公司所附的协议草案,显示双方的交易主体是IP公司和台北唯冠,而且买方IP公司明确要求,签约人要得到台北唯冠的授权,从未涉及到深圳唯冠,怎么成了和深圳唯冠的要约呢?”

责任编辑:李佳钰 | 版面编辑: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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