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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民警盗窃案的罪名商榷|热议

2021年09月17日 21:00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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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法官,如果有意见,应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譬如投诉,但不应在判决书或上诉状中发挥,当事人的事与法律人的事是两回事,须泾渭分明
2021年9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奉新县公安局原民警)盗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图/丰城法院

  本文系博客精选,来源于“丁金坤的法律博客”

  文|丁金坤

  媒体报道“江西一民警盗用嫌疑人微信消费案一审宣判”:2021年9月15日,江西省丰城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奉新县公安局原民警)盗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查明:2019年8月28日,奉新县公安局依法将“8.26”专案涉嫌涉黑成员即本案被害人罗细某刑事拘留,扣押其随身携带的一华为手机、一苹果手机等物证。尔后,被告人陈某作为专案组成员,以数据恢复、研判案情为由使用、占有这两部涉案手机。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陈某通过试出手机支付密码、重置支付密码等方式,在奉新县等地,以输入微信支付密码或扫二维码进行消费或套现,将苹果手机绑定的银行卡里的钱转到该手机的微信零钱账内。被告人陈某共盗窃90262. 94元,其中已支出35853.30元。

  按,本案是贪污还是盗窃值得商榷。从表面上看,陈某拿到他人手机套现,属于盗窃。但从整体案情来看,拿到手机是借助职权,假如没有职权,也就没有之后的窃取。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的判决在逻辑上,将借职权取得手机与将手机套现两个行为割裂,单纯认定后者套现为盗窃,不妥。另外一个问题是,贪污对象是公共财物,本案手机虽然私人财产,但被公家扣押之际,亦当视为公物。唐律疏议就已规定“虽不供官用,而守掌在官者,皆为官物之例”,亦符合现代法理。

  本案的判决书还有一个不寻常之处,就是在判决书中点评了代理律师,引发代理律师的不满,甚至表示要起诉维权。一般而言,判决书是就事论事,对纠纷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作出审判结论。对于律师的代理意见,分析后予以采纳或不采纳,而极少对代理人作出评论。国外偶尔也有法官点评律师,譬如批评律师的代理意见偏颇,不列举对其观点不利的案例,但也限于法律事务。窃以为,法官在判决书中点评律师,并不合适,偏离了主题,且有公报私仇之意。同理,律师撰写上诉状中在案情外指责一审法官亦是不宜,因为上诉状是当事人的事务上诉,不应旁生节枝。律师与法官,如果有意见,应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譬如投诉,但不应在判决书或上诉状中发挥,当事人的事与法律人的事是两回事,须泾渭分明。

版面编辑:邓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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